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死刑的存废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的存废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死刑犯在执行***时喊冤,会不会停止执行?
死囚在刑场喊冤已无济于事,执行***不会改变,更不会停止,时辰一到执法立刻执行。
判处***要有充分的确凿证据,刑警通过勘察现场,调动大量的警力物力精力,追踪调查研究策略,获得大量人证物证,通过暗查走访取得初步判断, 沿着线索摸底,搜集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资料,追寻逃亡地点,需要时实行地毯式搜查,无论藏匿任何隐蔽地方,抓捕行动时刻准备着,就算嫌疑人具备反侦察能力,躲避任何天眼监控,又或是通过整容改头换面,伪******,躲过一次次的追捕,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法律岂能让你瞒天过海,逃避法律制裁。
可以说此类犯罪嫌疑人拥有高智商头脑,但却选择一条邪恶道路,陷入太深。
如果嫌疑人选择正途,前途不可估量,可惜烂泥扶不上墙,朝着犯罪道路渐行渐远,无可救药,
抓捕行动刻不容缓,执行破案刑警虽然换了一批又一批,历经沧桑,此案不破永不放弃,刑警秉承职责所在,被害人不能含冤死去,排除万难不畏艰险,也要将犯罪分子抓获归案,绳之以法,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犯在被执行前喊冤叫屈,基本上不会停止***的执行,***犯的判决,都是经过两审,有检察院介入,罪犯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没有聘请律师的,会委派指定免费律师为***犯辩护,到最后还要经过高院的审核,经过这么多的审判程序,认定***犯的罪行为***,基本上就是铁板上钉钉的事情了,不会为了你的喊冤叫屈,而终止***犯的执行,除了个别有争议的案子,或在执行前又发现了其他线索,需要被停止执行的,可以请示高院,暂停执行,这样的案例很少出现。
不可能停止执行!到了刑场再喊冤己经没有意何意义。每一个进去的人,无论是***,***还是***的几乎都觉得自己判的过重,都觉得自己冤枉,这是在押人员的通病,办案人员也见的多了,根本不会相信,何况喊冤的人也拿不出冤枉的证据。
众所周知,对于***案件的审理程序是相当严格的,从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批捕公诉,到中法的一审,高法的二审,最高法的复核,每一个环节都是十分严谨的,都是有据可查的。
***犯从收监开始到终审后执行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少则一年多,多则三四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试问有什么冤屈说不清楚?***如***犯自己对法律不够了解,完全可以请律师代为表述,***犯到了刑场喊冤没有丝毫意义,因为他不可能被冤枉!
上面说过,***案件审理非常严格,终审结果就是结论,所以***犯的执行程序一旦启动是很难停止的。***执行是多家配合,公,检,法,武警等,暂停执行需要各方负责人共同认可,然后上报批复,程序非常繁琐,怎么可能会因为***犯一句毫无根据的冤枉就暂停执行呢。
以前经历过一个有趣的例子,到了刑场后***犯要吸烟,法官同意了,点燃后就对法官说自己冤枉,法官对他讲,你简明扼要说说,***犯刚说了几句,法官打断说,这些理由在你上诉状中己被驳回,不要在重复了,还有吗?***犯沉默了。
我要说的是,***犯到了刑场喊冤不会停止执行,即便给他机会述说也没用,因为法律不可能会冤枉他。
基本上不会停止,仍会继续执行!
这事要从一个人从被刑事拘留成为犯罪嫌疑人开始,可能还会嘴硬,有些话不会说,但被初审***判处***立即执行后,回到看守所,被砸上***犯专用脚镣后,求生的欲望会使他说出他自认为的冤情,即便他(她)这个时候还不愿供出真相。等被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时,一般情况下,此时距离他(她)被刑拘少则大半年,多则三四年,更有甚者被关押了十几年(个案特例),除了一心求死的,其余的***犯的求生欲望比任何时候都强,还会有所隐瞒吗?在被执行当天,在法官对其验明正身之前,理论上,***犯还有“喊冤”的机会,一旦法官对其验明正身后,一切的生的机会之门都会被关闭,此时等他(她)的只有死神的来临。
不会,而且也没有这种设想的可能性。
在中国,***立即执行案件是非常慎重的,要经过最高人民***复核,几级***的法官觉得没问题,这才能执行。
如果一审、二审、复核的法官,哪一级觉得案子还有疑虑,出于职业的自我保护,都会提出再审查一下,补充证据,或者再细推敲法律适用,轻易不敢判决***的。
其实业内有个不成文的惯例,实在是迫于各界压力(一些影响重大的命案,即使法官不想判,公安不想管,老百姓也不答应,像美国辛普森案件,要是原模原样发生在中国,能翻案?不可能!),***案件一定要下判,但法官又觉得事实、证据等还有疑虑,不能完美地形成证据闭环,最大的可能性是判决死缓,命留着,以免覆水难收,即使纠正错案,也无可挽回。
这样的司法理念,不能说全无毛病,但个人觉得是符合中国人思维方式的,不过说这些不是探讨疑罪如何处理,而是想说明,对***问题,法官也好,公安或者检察院也好,都看得非常重,也非常谨慎,轻易不动用***,但一旦动用***,必然是反复思考,多方印证,甚至其中还包含了民意向背。
比如百香果案件,又比如近期刚判决的弑母案件,要说***犯服不服?大多数肯定还是想活的,认为自己罪不至死,但能因为这个认知免死吗?
马克龙说将推动全球废除***,你支持在国内废除***吗?为什么?
个人表示不支持!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国民勤劳与懒惰并存。现阶段,仇富、仇官和仇公职人员的现象日趋严重,社会戾气太重,导致部分国民暴力倾向仍存,正因为国家刑法里有***,才能更好地震慑某些为非作歹之人。
另外,中国人口基数庞大,一旦废除***,有更多的人会肆意妄为,毫无顾忌地作妖,这样,刑事案件将会大幅上升,迫使看守所和监狱需要扩建和增建,扩建和增建看守所和监狱同时时,需要配备大量的警力去支撑。原来国家财政就不怎么富裕,这样一来,***财政将进一步赤字,会使本该不多社会***被进一步压缩。
个人认为,***的存废关乎国家大计,关乎整个社会各个环节,正所谓动一发布牵全身,至少现阶段,在国内不宜废除***!
如何认识“乱世用重典”这句话?
谢邀。这类问题可以用一个统一答案:浓缩后提炼出来的规律性结论,能够流传至今,一定有它的合理性,但同时也一定有它的适用范围。超出一定范围后,真理也会变成谬误。重典对遏止犯罪当然是有一定作用的,但作用有多大我认为很不好判断。可以确定的是,如果造成“乱世”的根本原因没有消除,重典也是没用的,比如另一句古话“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说的就是相反的道理。如果将“乱世”定义为犯罪率高、恶性犯罪数量多的时期。那么,从历史数据看的话,重典往往与乱世是紧密相连的,但我们往往很难说清楚是因为乱世所以用重典,还是因为有重典,所以才有乱世。同时,由于无法取得单一变量(重典VS轻典)的统计数据,所以也无法通过经验数据来判断重典与犯罪数量的因果关系。比如,取消***的国家,犯罪率并不比保留***的国家更高;但这很可能是其他因素(而非***存废)导致的。
如何看待吴英减刑案宣判:将由无期减为***25年?
吴英集资***案在当时还是很轰动的,受害人颇多,很多人因为钱财被骗,家破人亡。她被判处死缓也算是咎由自取。
今天,大脸我就不去给她过多的评价了,我来从法律角度讲一下对于减刑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两年缓刑考验期结束后,没有故意犯罪的,可以依法被减为***。如果被减为***以后,积极改造,却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2年后可以减为***25年;如果在此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呢,***2年后可以减为23年。这就是吴英被减为***25年的法律依据。
减刑后吴英还得做多少年牢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最后执行的刑罚不能少于15年,且死缓两年考验期不包括在内。也就是说,按照这个规定,吴英就算再表现良好,至少也要还得再坐11年牢。
吴英案令人唏嘘,一审被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最高院复核,刀下留人,发回重审,浙江省高院重审,判处死缓。之后死缓考验期满,减为***,后继续减刑为25年***。
当时集资***罪是可以判***的!
吴英集资***案当年引发的社会轰动不可谓不大,判决书当时认定,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从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等,实际***金额为3.8亿余元。
吴英最开始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最后以集资***罪被***。2009年,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以集资***罪判处吴英***,***,并处***;对吴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本案引发诸多关注的原因是吴英的集资方式,其只向11人借款,而且这11人都是她的亲朋好友,是否能算作非法集资的不特定对象?
***认定,借款给吴英的11人,虽然与吴英早就认识,但公诉人指控他们是向东阳、义乌地区不特定的公众(如商人、公务员等)集资,吴英对此明知,因此构成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面对不特定对象集资。从而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反思该案,***的存废与改革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国家废除了废除了所有金融***犯罪***,唯独保留了集资***罪***,引发了热议。
该案引人思考的是,民间资本、民间融资的未来之路究竟在何方。此话题还成为当年的热门话题。
2012年1月25日,著名律师张思之致信时任最高***一级***官。信中表示,吴英案一二审披露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手段;理性地站在改革开放的高度考量吴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实,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更何况***宜少应慎已成国策!少杀,是政策指向;慎杀,乃法律要求。“两可”(可杀可不杀者不杀)方针正是二者的集中体现,因而是理应逐案遵行的圭臬,至上的标尺。吴案留人刀下,应属入情入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的存废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的存废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