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凯文咨询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凯文咨询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北京凯文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还行。北京凯文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06日,注册地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6号1幢A-1809A,法定代表人为张国亦。经营范围包括化工、环保、医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销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大气治理、污水处理。
北京凯文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很好很不错的一家高科技公司,,北京凯文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环保事业的科技型企业,公司不仅从事废水、废气的技术开发、工程设计和配套设备的生产,同时也提供工程总承包服务。
公司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全部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本科及以上学历占公司技术人员总数已超过80%,其中博士3人,硕士12人,公司以天津大学、天津科技大学为技术依托,聘请在职教授长期担任技术顾问。迄今为止本公司已设计实施了众多工业废水回收、废气处理项目,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公司建有生产基地,厂房面积达2.0万平方米,并建有溶媒回收、催化燃烧、活性碳纤维和吸收塔实验装置。
可根据客户提供的数据进行模拟计算、实验室模拟实验,亦可到工厂进行实验。
自愿加班过程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解答】
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的本质是工作原因导致员工伤亡,而自愿加班也属于工作原因。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参考案例】
谢邀。
从楼主问题提供的附加陈述来看,下班途中自己摔骨折应该不属于工伤。但公司在试用期未交社保未缴纳工伤保险存在违法行为。同时,如果从人性关怀角度来讲,公司可以帮您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当然,如果公司一毛不承担,也没有毛病!但是,个人认为即便是在试用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楼主也可以享受到3个月的医疗期并享受医疗期的工资待遇。下面从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情况进行分析:
可能在很多人看来,只要是在工作场合、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儿因工受伤或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的都应当算作工伤。但事实上工伤认定是有严格的标准的,不是靠主观臆断来判定,尤其是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工伤七种情形中有一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这一条就上下班途中的工伤事故的认定,有个重点“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意味着上下班途中受伤需要认定工伤的话,必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定书中受伤职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这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而楼主情况是自己摔伤,并非交通事故,是自己承担主要责任的意外事故,而不是工伤保险认定所需要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所以楼主的情形不属于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因此,即便楼主在试用期,单位也需要为您缴纳社保。可能有的人很纳闷,如果试用期第一个月这么办理社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这里说下小编本地社保机构培训时跟各企业hr强调的:新员工入职的三天内要到工伤保险科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如果费用当月缴纳不了也没关系。一旦试用期员工发生工伤,因为前期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社保机构是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的!
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因此,职工在试用期也享有医疗期的权利,公司不能随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你好,网友!《本是休息日,她却要加班!途中遭遇***,能否认定为工伤?》是我刚刚在头条发表的文章,其内容已经解答了你提出的问题。现在分享给大家,与大家共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是休息日,职工自愿加班,发生交通事故,能不能认为工伤呢?我们就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2015年9月20日,张女士入职A公司,担任营业部销售团队的客户经理一职,负责公司产品的销售及推广。2015年10月31日,这一天是星期六,本该休息的张女士与同事徐某主动加班,两人骑自行车一同前往铁南附近派发广告单。途中被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撞到,造成张女士当场死亡,徐某受伤。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此次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3月24日,刘女士的近亲属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A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时间执行标准工时制(即周一至周五的早8:30至17:30)及2015年10月份的考勤打卡记录,清清楚楚的证明事发当日可不是上班时间呀!因此,当地人社局认为单位未安排加班的情况下在休息日晚上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作时间,张女士是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非上下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女士的近亲属不服当地人社局的决定,认为休息日加班也是工作,得利的也是公司,这和平常上班没有区别。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认为,张女士确实在与徐某一同去派发开展业务用的广告单的过程中遭遇***,且A公司的销售人员中普遍存在利用休息日或晚间开展公司业务的行为,张女士主动加班的行为应当认定的工作时间。关于工作场所这一要素,根据销售经理这一职务的工作内容及性质,不应将开展公司业务的工作场所范围限定在用人单位的办公场所。因此,一审***撤销了《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要求当地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和行政行为。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一、工伤认定的三个要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这三个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而“工作时间”,即包括正常情形下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八小时之外的加班工作时间。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凯文咨询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凯文咨询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